1、封头的制造、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复合图样或订货技术协议要求。
2、封头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复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关法规要求的质量体系,以确保封头质量。
3、封头的拼焊应由持有相应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封头的无损检测应由持有相应种类和技术等级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对分析设计的封头进行无损检测的人员,其技术等级不得低于Ⅱ级。
5、凡制造封头的钢板应有用以检测和追踪的确认标记。在制造过程中,如原有确认标记倍裁掉或钢板分成几块,应与钢板切割前完成标记的移植。确认标记的表达方式由封头制造单位规定。
6、对于有防腐要求的不锈钢以及复合钢板制封头,不得在防腐蚀面采用硬印作为材料的确认标记和焊工标志。
7、对于低温压力容器用封头及需进行疲劳分析设计的封头,不得采用硬印作为材料的确认标记和焊工标志。